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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林业厅文件处罚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0-02-27 21:30:55 阅读: 来源:加湿器厂家

讯 金寨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依省林业厅文件规定查扣并没收某公司生产并运输外地的建筑模板2880块,某公司认为省林业厅文件与国家林业局的文件规定不一致,处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金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林业局处罚合法,判决维持;某公司不服上诉。近日,六安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某公司撤回上诉。

2014年6月23日,某公司将其生产的建筑模板2880块运往湖北销售,因无木材运输证,途中被金寨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大队查扣,继而予以没收。某公司担心违约,表示愿接受处罚。经价格认证,2880块模板折合松、杂木33.5立方米,700元/立方米,计23450元。某公司交款回购了模板。后经行政复议被维持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某公司诉称,本公司运输的是胶合板,按国家林业局(2013)林资发96号《关于规范木材运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属于凭证运输范围。而安徽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察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51号文件)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县林业局凭此没收板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处罚错误,请求撤销。

金寨县林业局辩称,省林业厅51号文件是对国家林业局96号文件的细化,并未扩大范围,且二者并不矛盾。本处罚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运输的建筑模板,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送检样本符合人造板类建筑模板中的建筑木质胶板特征。安徽省林业厅木竹检查管理站书面解答为:送鉴定样本不属于胶合板类,符合人造板类建筑模板中的建筑木质胶板特征,应归纳到人造板木质建筑模板类。依据省林业厅51号文规定,应纳入凭证运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第34条规定: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木、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22条规定: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林业厅据此出台51号文件,规定本省人造板类(包括竹胶板、细木工板、建筑模板、木竹地板等)应纳入凭证运输范围。可见,省林业厅的51号文件是经省政府授权、对本省木材监管具体应用的解释,而非设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安徽省林业厅出台的51号文件,是经授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若与上位规章、法规、法律不抵触,可以作为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安徽省林业厅51号文件与国家林业局96号文件并不矛盾,被告依此作出对原告行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精神,应予维持。(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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